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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