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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行为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六安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各县及规划区外的建制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本规定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在规划编制、管理中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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