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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指标按表二和表三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所有建设开发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第二十条,表二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是强制性指标。绿地率为下限,是建议性指标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及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 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20,第二十一条.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进行扩建 加层 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建设,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 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4.只有农村住宅才允许建设低层连排和双拼式住宅,表三。工业,仓库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序号,分类。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总建筑面积比例。1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FAR,0,515,G 25.D,30,20.2回收加工业,FAR,0,515,G,25,D,30 20、3木材及造纸业.FAR、0,615,G 25.D 30 20,4石油化工业.FAR,0 615、G,25.D.30。20.5机械设备制造业,FAR。0,615,G.25,D、30,20、6食品。饮料制造加工业,FAR 0。815,G。25、D。30,20、7印刷文教制造业 FAR,0.815。G 25.D,30.20.8纺织服装业.FAR、0、815.G,25,D、30.20、9医药制造业。FAR,0 815.G、25、D.30、20。10非金属化工业,FAR,0.815 G,25,D、30。20,11电子机械制造业、FAR,1,015、G。25 D,30.20,1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FAR.1、015、G、25、D,30 20 13通用厂房、FAR。0,815 G.25,D,30 20,14工业研发,2、5.FAR。1、020、G,30 D.30.20,15一般仓库 FAR,0.810。G、20。D。40.15.16物流仓库,FAR、1 010,G.20 D,50,15 注,1 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其容积率上限指标按规划执行,2 航空限高区域、工业仓储地块容积率应根据限高要求确定,3。工业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4 严禁在工业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酒楼、宾馆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绿地率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四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表四.容积率奖励指标控制表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建筑公共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1 2大于等于22,0注.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6米.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 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正常建筑容量指标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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