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高度第五十五条,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 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指导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会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在城市重要景观地段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第六十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第六十一条,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 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第六十二条。沿城市快速路及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的高度控制。除满足有关规定、如,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等 外 还宜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S.之和的1 5倍,即.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宜按下式控制。A.L 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设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 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第六十三条、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直接临接广场 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第六十四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 不宜高于3.6米.第六十五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 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