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十三条 六安市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第十四条,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值的。不应单独建设 一,6层及6层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二、7、18层住宅建筑为4000平方米、三。19层以上住宅建筑为5000平方米 四.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 的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五、建筑高度为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六.工业 仓储建筑为2000平方米.第十五条.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 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四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五.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第十六条.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 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兼容性确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 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 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不应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