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8、1,本章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C类建筑控制区中九公里地区.大农业开发区建设用地,8。2.规划控制原则 8.2,1,九公里地区.九公里地区作为克拉玛依城市的门户景观区、连接呼克公路。217国道等高等级道路 是城市重要的交通枢纽,其用地范围内的对环境有破坏或者影响的工业 企业,仓储等性质的建设用地应逐步搬迁、该地区以绿化景观建设为主.商业综合类用地也不宜进驻.确需进驻建设的项目需经过专家论证.并报批城市人民政府许可.8.2。2。大农业开发区。大农业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并办理,一书 两证.的审批程序 沿呼克公路两侧的庭院经济区建设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它地段的新建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8。3、上述地区的建筑物的体量不宜庞大,超高,色彩形式应与周边已建环境和谐、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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