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风景旅游区、本规定适用的风景区泛指克拉玛依市城市内部、近郊区以及省 市级别的风景园林地区 包括建成区以外的天然地貌区域、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主要风景旅游区有克拉玛依河景区,九龙潭景区.西郊水库景区 7,3。1.规划控制原则 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 综合安排 7、3 2 天然地貌类风景区以及历史纪念性场所,7.3 2.1 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 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7.3。2,2在游人集中的浏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 商业化倾向,不宜在自然景区内建设宾馆.度假村.疗养院机构 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他影响环境景观的工程设施。7 3、3、城市内新近开发建设的风景旅游景区、7,3.3。1 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题 提升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 生态环境良好 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7.3。3、2,城市内部的风景旅游区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原则上按照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来核定建设规划容量控制指标。风景旅游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风景区建设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整.7 3。3,3.城市内部的风景旅游区建筑物的尺度、装饰、体量、色彩 高度。均应与环境和谐,不宜庞大,超高.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7 3,4,在风景旅游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 铁路 高速公路、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浏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浏览的项目和设施,外围保护地带除无污染加工型旅游产品工业项目外。不得修建其他工业项目,现有工业项目应逐步搬迁 7。3,5.经批准在风景旅游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风景旅游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7,3.6,风景旅游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 疏通 因保护历史文化或者自然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