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 暂行 和市政发。2009,61号关于印发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暂行,的通 知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和田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办法,暂行。已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和田市人民政府 二 九年九月十日.为加快和田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乡,镇、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包括各类维修及装饰 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二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 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第三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在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暂按工程预算价.或合同价.为基数的3.缴纳配套费,待工程结算时、多退少补、第四条。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 具体标准为。和田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15.00元 平方米。商业及写字楼30 0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20。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由和田市建设局负责收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配套费、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 营业性用房 及军事设施.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企业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 污水处理,园林绿化 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九、援和建设工程项目,十、因政府新建公益事业类及基础设施类项目而拆迁后重建的项目 需由和田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拆迁证明、新建面积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免缴配套费.新建面积超出原拆迁面积的.超出部分进行核算工程造价后按规定比例缴纳配套费。免收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建设部门提出意见 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减免50、的城市配套费 一,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二。城市建成区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政配套设施不到位的.第八条。新办工业园区项目按园区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除上述第七条、第八条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配套费 第十条,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和田市人民政府授权和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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