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电气,照明8。3 1、铁路旅客车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的有关规定 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2、车站广场 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 紧凑型荧光灯 3。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 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4,候车室,售票厅 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 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6。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 8。3 3、除正常照明外。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8,3、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场所 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8。3。6,特大型 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的有关规定。8 3 7 站房应按自然分区采取可靠的总等电位联接,金属物体或金属构件集中的场所应增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