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电气、照明8。3、1,铁路旅客车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的有关规定,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2,车站广场.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 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3、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4,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 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6、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8,3,3 除正常照明外.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8、3、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场所,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8。3,6。特大型,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8,3,7 站房应按自然分区采取可靠的总等电位联接。金属物体或金属构件集中的场所应增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