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电气,照明8 3、1,铁路旅客车站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的有关规定。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照明灯具的选择应与建筑物的形式。室内装修的色彩及风格相协调.2,车站广场。站台、天桥等室外场所及较高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或由上述光源组成的混光灯.安装高度较低的室内场所的照明.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3.检票口。售票工作台,结账交班台。海关验证处等场所宜增设局部照明 4,候车室、售票厅,集散厅。旅客地道。天桥,行李和包裹托取厅及行李和包裹库等场所的照明 应设置不少于两种均匀照度的控制模式,特大型、大型站的照明宜采用智能化控制装置,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6.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的广场宜采用升降式高杆灯照明,8 3 3,除正常照明外.站房应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系统,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2。各出入口 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8。3、5.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当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其设有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的场所,应有自动开启和由消防控制室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8.3 6。特大型 大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中型和小型站的站房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8,3.7 站房应按自然分区采取可靠的总等电位联接。金属物体或金属构件集中的场所应增设局部或辅助等电位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