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其后的条文提出了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寄宿问题、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的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等问题。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据此在对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后简称,原规范 的修订工作中对以上这些问题都分别进行细化.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添了部分技术性的规定。1.0 2,本规范修订中已将、原规范。适用范围中的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移出、原规范.不含农村学校。修订中将农村学校纳入,有利于提升农村中小学校建筑建设的标准.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学校建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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