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采.光9.2 1、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不得低于表9 2,1的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其采光窗洞口面积应按不低于表9,2 1窗地面积比的规定估算。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9。2 2.普通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史地、计算机.语言.美术.书法等专用教室及合班教室,图书室均应以自学生座位左侧射入的光为主.教室为南向外廊式布局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9、2,3。除舞蹈教室 体育建筑设施外。其他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2 3的规定。会议室.卫生室。保健室 的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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