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场地和地基基础3,3 1 3,3,2,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 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 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 3 3.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 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 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3,3 5 本条第1 2款,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 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3.3 6.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 地质灾害对建,构 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