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场地和地基基础3、3、1、3。3 2,在进行工程规划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 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3 3,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 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 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 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0 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3。3 5,本条第1 2款、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3,3。6,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 筑物的危害突出 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