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场地和地基基础3。3,1,3 3 2 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 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 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 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3、3 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 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 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3。3 5,本条第1 2款 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3。3、6,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 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