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场地和地基基础3。3。1 3、3、2,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 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 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 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3 3,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 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3、3。5 本条第1.2款。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 3,3。6。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