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场地和地基基础3 3.1.3、3、2。在进行工程规划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 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 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 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3 3,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 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 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 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 3 3.5,本条第1.2款 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3 3.6.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