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锅炉钢结构8。1,一般规定8、1、1。本章适用于支承式和悬吊式锅炉钢结构的抗震设计、8、1、2,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应属于乙类构筑物。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或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锅炉钢结构、应属于丙类构筑物。8。1。3,锅炉钢结构宜采用独立式的结构体系.与锅炉钢结构贴建的厂房应设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按本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防震缝宽度的1.5倍采用 8、1,4、设有重型炉墙或金属框架护板轻型炉墙的支承式锅炉宜采用梁和柱刚性连接的框架式锅炉钢结构.设有金属框架护板的区域 护板与柱梁之间为嵌固连接时 可将梁.柱和护板视作刚性平面结构。8。1.5、悬吊式锅炉钢结构可采用中心支撑体系、可选用交叉形,单斜杆形 人字形和V形支撑 不宜选用K形支撑 8度,类场地和9度时、锅炉钢结构宜采用偏心支撑体系.8,1、6,按拉杆设计中心支撑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单斜杆 且每组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8、1.7.锅炉钢结构应在承载较大的垂直平面内布置垂直支撑体系,垂直支撑应沿锅炉钢结构高度均匀 连续布置、8。1,8.锅炉钢结构应在承载较大的水平面内布置水平支撑、并宜在锅炉钢结构四周形成一个连续的封闭支撑体系 水平支撑宜沿锅炉钢结构高度每隔12m。15m布置一层,其标高应与锅炉导向装置标高协调一致 炉体的水平地震作用应能直接通过水平支撑传到垂直支撑上。8。1,9,锅炉钢结构的抗震计算可不计及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8.1.10,锅炉炉顶屋盖结构和紧身封闭均宜采用轻型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