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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嘉善县城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嘉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嘉善县域内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凡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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