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嘉善县城的城市规划管理 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嘉善县域内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凡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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