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嘉善县城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临时建设 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嘉善县域内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凡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各项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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