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在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 1997、120号文件印发的、嘉善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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