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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1997 120号文件印发的,嘉善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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