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 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第九十一条、本规定由嘉善县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30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善政 1997,120号文件印发的 嘉善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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