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 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 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表2 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为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确定,第六条.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 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对应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第七条.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即旧区和新区 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 建设和管理 旧区范围见附录一.旧区以外的地区为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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