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1,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 西,45 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小于1、3倍。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 偏南45。以内,不含45 下同,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 0倍。在新区不小于1。2倍。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1、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南侧的,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垂直布置的产生遮挡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 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的 且为东西向布置的 其间距按东西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三,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层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车库层.其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车库层层高.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 受遮挡的低 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其他用途的用房时。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不得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层高。大平台上的几栋居住建筑,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裙房层高、只限底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第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住户没有南向采光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控制,第十七条、在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8米,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13米。第十八条,在一类居住建筑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一类居住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 1 4,第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一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一类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4小时 对其他居住建筑的遮挡.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2 东西向的 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 5倍,且不小于24米,2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3.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5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北向布置的低 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 4倍,且不小于15米、四,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居住用地内的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配套建筑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相对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二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三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第二十一条,医院的病房楼,休 疗 养院的住宿楼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二条,公共设施用地内主要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8米、公共设施用地内的多层。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和居住用地内的配套建筑除外.间的建筑间距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1,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 4倍 且其最小值为15米 二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5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六 非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值班室、自行车库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五条,由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之间或与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 按低层.多层、高层的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分别计算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六条、本章未列入的不规则居住建筑的布置形式、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