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 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 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 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五。幼儿园 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 H。K1.K2,W。2 S 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 道路红线宽度,米、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 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 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 8。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 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 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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