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卫生 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 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二 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 5米 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 W 2.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 道路红线宽度、米.S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 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 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K2 面宽系数 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 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 9、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 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