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 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 8米、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 K1 K2 W 2。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道路红线宽度。米 S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 时 中心区K1 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 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 1 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 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 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