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 8米,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 5米 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道路红线宽度.米。S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 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 时。中心区K1、2,0 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 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 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 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 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 K2,0,9。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 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