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 卫生 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 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 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二。商业建筑 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五,幼儿园 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 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道路红线宽度、米.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 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 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 0,9、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 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