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 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 8米、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 K2.W 2。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道路红线宽度,米、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 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 小于等于50米时 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 西 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