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卫生 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 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 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第三十七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 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 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五 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W 道路红线宽度,米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米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 23米 含23米 时,中心区K1,2、0 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K2、面宽系数 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 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 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 北侧毗邻广场的 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 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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