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 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 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 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 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 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 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 W,2,S、其中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W,道路红线宽度 米 S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K1 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 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 其他地区K1.1 5。K2。面宽系数 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 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条。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