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建筑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至2 罚款。第一百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500000元至7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7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 5 至1 罚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至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至,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百三十条,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取缔.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至2倍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百三十一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吊销资质证书、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至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 至,4.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百三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的1至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一百三十三条。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25,至50。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 5。至1,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至50、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第一百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00元至7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7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00元至70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7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据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的.依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九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第一百四十条、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伪造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涂改施工许可证的。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0元至300000元罚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 至4 罚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处250000元至500000元罚款。第一百四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0元至300000元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其他行为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整改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 至4 罚款,第一百四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整改、并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