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人民防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六条.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人防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补缴 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建城市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修建或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处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100000元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的处70000元罚款、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依据。江西省实施 人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个人侵占的处2000元罚款.单位侵占的处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依据.江西省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 并处罚款,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0元罚款,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它方式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限期改正,依法赔偿,并处罚款,损失10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损失10000元以上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0元罚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拆除封填人防工程不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补偿费的 依据。江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占用人防通信警报频率 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依据 江西实施,人防法,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拒不改正的,依据,江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0000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依据、江西省实施 人防法 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4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