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 依法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接受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2,罚款 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限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四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十一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 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十二,履带车 铁轮车或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 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 或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它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