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接受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 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工程造价2 罚款。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限期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二 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五 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 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九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十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十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 故意打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 其它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