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接受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工程造价2、罚款,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限期修复竣工 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三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 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十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十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十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 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 构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安置其他设施的.四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