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接受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2、罚款 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限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的.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 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五.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七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十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 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或安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它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