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 未取得设计 施工资格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接受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未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造价2 罚款,第三十三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限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依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五 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六,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七。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十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 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十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十三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桥涵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 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 缆 或安置其他设施的,四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六,故意打 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