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 不按规定调离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至5000元罚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