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依据。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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