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 DB36/T 1328-2020
  •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 DB36/T 1332-2020
  • 江西省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 DB36/T 1176-2019
  • 江西省消防条例
  •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赣建设协[2020]15号
  • 江西省小餐饮店经营服务规范 DB36/T 1309-2020
  • 江西省钨冶炼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指南 第2部分:玻璃化处理 DB36/T 1295.2-2020
  • 江西省物流园区建设指南 DB36/T 1161-2019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关于印发《南康区2019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细化方案》的通知 康建字[2019]36号
第十四章。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500元至5000元罚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