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 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客、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 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