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依据国务院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客 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2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客,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 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