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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依据国务院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客,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 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 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第一百五十七条、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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