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依据国务院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 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并处2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客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第一百五十七条 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依据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