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 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客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 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 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