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 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客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第一百五十七条。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 依据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