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第一百五十六条,客,货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第一百五十七条、客.货运车辆无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路道运输证擅自从事营业性客 货运输的 依据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没收无效道路运输证。汽车每辆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