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 二,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三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10元罚款.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 七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临街工地不设围档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属单位行为的、处500元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 十、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 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 十一,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等设置。内容不健康 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火车,汽车进入市区 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第七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处每车次20元罚款 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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