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10元罚款 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属单位行为的、处500元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 十.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十一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内容不健康,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 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第七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 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处每车次20元罚款 达不到日产日清的 处每车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