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 三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 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10元罚款、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七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 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属单位行为的 处500元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 十。厕所 化粪池 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十一。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 橱窗等设置 内容不健康 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 十二,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影响市容 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第七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 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 并处以罚款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第十三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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