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 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 处5元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或未经批准悬挂 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 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 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10元罚款.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 处50元罚款。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 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 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属单位行为的 处500元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十。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 不及时处理的 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 十一 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内容不健康,外形不美观的 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 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 第七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 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第十三条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停止其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 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 遗撒生活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