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 处25元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 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10元罚款,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 处50元罚款。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临街工地不设围档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属单位行为的,处500元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十。厕所 化粪池 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十一,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内容不健康,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火车 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第七条、在电线杆 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 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 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 并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每车次20元罚款 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 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