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 纸屑 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 处5元罚款。二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 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 堆放 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10元罚款,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 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七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 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属单位行为的、处500元罚款。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十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十一,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内容不健康 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 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第七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 张贴户外广告的 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罚款 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 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处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第十三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涂改 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