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 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25元罚款,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处25元罚款。五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处10元罚款 六,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 处50元罚款,七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属单位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十.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 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十一,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内容不健康.外形不美观的 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 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第七条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 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 鸭 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对单位处100元罚款 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处每车次20元罚款 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第十三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二十二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