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救措施,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的.处5元罚款,二。乱扔动物尸体的、处25元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处25元罚款 四 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处25元罚款、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 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10元罚款 六 流动摊点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处50元罚款 七。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 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50元罚款.八。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每污染1平方米处1元罚款。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九 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属单位行为的,处500元罚款 属个人行为的,处200元罚款 十。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处100元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处25元罚款,十一、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 内容不健康 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十二,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处100元罚款。第六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为200元 第七条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第八条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处50元罚款,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属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十条,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1500元至2500元罚款.第十一条,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但对个人罚款为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单位处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处每车次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处每车100元罚款.第十三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至3倍罚款。第十五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 二项行为之一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个人有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