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的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2倍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3倍罚款,其中 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 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法取消其设点批文 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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