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的,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2倍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处赔偿额3倍罚款。其中 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设点批文 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