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 攀 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的 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2倍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处赔偿额3倍罚款 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 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设点批文 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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