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一 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的。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 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处赔偿额2倍罚款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3倍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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