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的、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2倍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并处赔偿额3倍罚款、其中 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