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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100元罚款,一,攀 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的。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其他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2倍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3倍罚款、其中 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 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八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其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并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其中、对非经营性活动.处罚个人不超过200元,处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罚不超过30000元。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依据.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三十条。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责令改正 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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