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第五十条。用虚假,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2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据 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收缴房屋权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00000元至2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罚款,第五十四条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罚款 第五十六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依据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之规定,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预售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依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第六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六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出卖资质证书的 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告作废,收回证书,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六十二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的 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六十三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住宅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管理企业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罚款.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罚款,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 给予通报 并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罚款.第六十七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委托合同价款30 至50、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追回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挪用数额1至2倍罚款.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0元至30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罚款,第七十二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至6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3000元至6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罚款 一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七十四条,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3000元至6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至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七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依据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七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 售时,不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它实施白蚁防治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2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八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第八十一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依据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第八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八十四条。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八十五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依据建设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一 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四,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的,五。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六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 七。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八 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九。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第八十七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至50元罚款.第八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至3,罚款,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责令停止拆迁,并处拆迁安置资金1.5 至3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九十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规转让拆迁业务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至50.罚款。第九十一条,拆迁人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建筑企业资质单位承担的,依据,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拆除,并对拆迁人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规定将不准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依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依据建设部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或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价款.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九十四条.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根据建设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 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第九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 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 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罚款,二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后。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 其租赁行为无效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第九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而设立分支机构的,三.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而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二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分支机构未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 或未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的,四,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的,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未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的 五。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或少于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而出具估价报告的.第九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二,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