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民政管理行政处罚第一百五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依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火化区内医院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或殡仪馆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不接运遗体,造成棺殓土葬的.依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六十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依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至3倍罚款,第一百六十一条,制造 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依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至3倍罚款。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依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第一百六十三条,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的。依据,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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