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依据.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 产品。商品.等财物 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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