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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依据、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 原辅材料、产品,商品 等财物.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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