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 依据 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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