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街道.居民区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依据,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0元以上至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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