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文化局、市国土局、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和月湖区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其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管理遵循从严管理,从重处罚的基本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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