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在江河、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依据国务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区域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 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造成灾害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至3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罚款.第三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区域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 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第四十条、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一,城市饮食服务业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的,二.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的,三,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碗等食品容器的 四,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 楼道.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装空调外机或沿道路两侧建筑安装空调外机,其安装架底部与地面距离低于2。5米的,五,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的、六,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的,第四十二条,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或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不按规定时间作业的.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 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或连接不符合要求的 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散烧或不按照规定排放烟尘。废气的,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第四十五条,设在居民住宅楼内的加工业噪声排放超标的、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5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第四十六条.在城区焚烧生活垃圾以及一次性塑料餐具等固体废物的.依据,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灾害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