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一百零九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应按照,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若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内容部分已竣工.在建部分与已竣工部分有明确区域划分.且不影响已竣工部分交付使用的.可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分期不超过两期.第一百一十条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 1000 5000平方米 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第一百一十一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 5.二,20.100米,含100米 之间部分为0、25。三 100米以上部分为0 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 5米。第一百一十二条 总建筑占地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批准总建筑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含2000平方米。实测总建筑占地面积误差不超过批准占地面积1 批准总建筑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实测总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0,5,20平方米,第一百一十三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应当遵守,金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开展不定期督查,建,构.筑物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应当在建,构.筑物主体及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完工,施工脚手架已拆除后进行。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应当在管线,沟。已按规划要求铺设,管沟未覆土前进行,道路竣工规划核实测量应当在路面及其配套设施施工完成后进行,改变规划条件指标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项目,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涉及出让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办证时直接补缴合理误差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第一百一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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