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 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 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 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 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干路类别 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 三 新建 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 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 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 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 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 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 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 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 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快速路 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 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