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 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 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 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 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 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 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 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 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 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30.40米。次干路50 70米,主干路70,90米 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 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二.特大桥,大桥 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 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 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 5米、二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