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 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 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 结合各种控制条件 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 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 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 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 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 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 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 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 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 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 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 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