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 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 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 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 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 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 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特大桥 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 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