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 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 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 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 当用地条件受限时 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 应渠化展宽 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 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 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 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 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 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 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 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 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