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 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 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 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 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 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 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 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 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 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 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 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 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 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 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 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 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20米 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 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 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 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 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 时、不宜小于60米 第八十条 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 3,时 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 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 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