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 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 绿化带等组成 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 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 5米,第七十五条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 5米 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 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 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 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 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 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 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 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 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 主干路30 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 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旧城改造区域 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 距隧道引道.U型槽 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 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