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九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 设施带 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 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 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 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 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 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 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 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 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 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 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 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 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 三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 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 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 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 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 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 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 特大桥。大桥 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 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 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