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地下空间第十八条。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的地下空间鼓励统一规划.整体连通,统筹布局功能和组织交通 鼓励通过,规划统筹、联建统筹,协议统筹,等方式、统一规划.集中联建 互连互通城市连片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互连互通地下公共通道可按1、1折抵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第十九条。单建地下空间工程的规划条件中应明确有关要求.开发利用功能.用地范围。允许使用的最大范围.水平投影座标,竖向利用深度区间.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防要求.配套要求及连通义务等,如有必要,宜明确地下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的建筑面积.特殊地段结建地下空间工程规划条件可参照单建地下空间要求,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载明。用地规划条件未明确地下空间可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不得设置经营性功能.已建成的地下空间未经规划许可不得改变规划功能,严禁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变更为经营性用途.第二十一条 地下人行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地下人行公共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 并采用简明的形式。方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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