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管线综合第八十八条,工程管线设计应采用金华城市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八十九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次干路及以上等级。或24米及以上宽度。的城市道路时,应作管线综合设计 第九十条。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市区一环以内新建管线应地下敷设 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 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九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管线敷设宜遵循下列原则,一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线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线。三、在道路东、南侧安排电力管,给水管.雨水管、在道路西、北侧安排电信管、燃气管。污水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为 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第九十二条。通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并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进行建设、通信管道一般应建在人行道下,在规划道路交叉口的每条道路路口下必须预留城市交通管制控制线路管孔 第九十三条,中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下。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宜敷设于绿化带下,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不宜在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长距离敷设 第九十四条.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应当考虑管线的敷设 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管位.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时.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护 养护、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相关河道通航标准,规划河宽和河底标高 第九十五条、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 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管线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