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村庄规划管理第九十六条、本章所指村庄是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村庄管理的村庄。不包括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及因城乡建设需要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的村庄,第九十七条.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安排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建与改建的关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村庄可持续发展.第九十八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或修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九十九条。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和监管 以及负责对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的全程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一百条,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依据批准的村庄布局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并在村庄建设规划中予以界定 各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由各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历史文化名村 中国传统村落,美丽宜居示范村等特定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建设部。省建设厅公布的规划编制要求为主要依据,并报金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零一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应参照下表规定。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第一百零二条、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注,1,表示应设置的项目.表示有条件可以设置的项目、2.中心村.基层村由各区村庄布局规划确定,第一百零三条。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实行联立式.提倡公寓式,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 第一百零四条。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宜按以下标准控制,容积率0,8。1。4,建筑密度28。37.绿地率25,30、在规划期限内村庄保留建筑或者传统建筑占有比例较高的村庄.指标宜按实际计算所得、山区村庄绿地率可以酌情降低、第一百零五条,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 防灾 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间距一般为。1,南北朝向时。异地新建区不小于1,1,1、原址拆建区不小于1、1,且不小于6米,2,东西朝向或南北向与东西向垂直布置时。不小于1,0 8、且不小于6米,对房屋密集区的原址拆建房屋。若受周边条件限制,在四邻无意见的情况下、可酌情降低建筑间距标准,二.非住宅建筑与村民住宅相邻时.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退让和间距控制应按本技术规定第三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有关要求执行.同时保证与相邻村民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距离不小于6米、三。建筑室内外高差宜控制在0、4米以内、层高不宜超过3,2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8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3层 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以首层室内地坪起算,阳台进深不超过1.5米、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建设的村民住宅,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执行。第一百零六条、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建筑退让村庄主道路不少于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不少于1、5米 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电力线 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村庄内道路交通组织应布局合理,主次分明 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主要道路不宜小于7米 次要道路不宜小于4米.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 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60米,村庄内公共停车位应按不少于8个、百人设置。村庄旧村改造时 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 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巷、第一百零八条,村庄范围内各类管线宜结合道路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村庄电力.通信线路一般以架空方式为主、电信,有线电视线路宜同杆敷设,二,结合道路规划,合理布置给水 排污管网,三.各种管线之间水平以及垂直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四 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遵循就近集中的原则,靠近城区.镇区的村庄污水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其它村庄可根据村庄分布与地理条件。集中或相对集中收集处理污水 村庄单独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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