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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