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 消防 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 新建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 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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