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 安全.消防、人防 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 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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