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 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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