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 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 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 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 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 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 5米、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 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 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 3 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 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 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 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 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 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 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 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 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 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 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 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 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 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 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