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 次干路连接 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 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两幅路 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 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 并应预留管线位置。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 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 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 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二,新建.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车道宽度应为,3。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新建.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 二 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 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25米,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 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 40米、次干路50,70米 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 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 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 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 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 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 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 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 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 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特大桥.大桥 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 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 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 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 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 5米,二。人行道 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