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 城市道路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条,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连接,确需与主干路连接的、应采用右进,右出的交通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绿化带等组成,道路的横断面形式有单幅路 两幅路,三幅路和四幅路。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在道路交叉口范围等特殊路段需要展宽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应预留管线位置 控制道路用地.给远期实施留有余地,城市建成区道路不宜分期修建 第七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非机动车道原则上应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设置.不宜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第七十四条。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用地受限等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 5米。第七十五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 二 非机动车专用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5米.第七十六条.城市各级道路路段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快速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 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快速路路段车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下表规定、二.新建 改建干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干路类别.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干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9米。以货运交通为主的干路 车道宽度应为,3 5米。用地受限地段不应小于3、25米。三 新建 改建支路路段车道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在用地受限地段 支路路段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 6米。第七十七条,城市各级道路交叉口进出口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交叉口干路进口道最小宽度 应根据车道上行驶的车型。按下表规定执行,二,新建和改建交叉口支路进口车道最小宽度,应根据有无公交车通行的情况。按下表规定执行、三.交叉口出口道车道宽度应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相同,当用地条件受限时,可比路段车道宽度减少0 25米 但不得小于上游进口道宽度。第七十八条,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渠化展宽,尽量增加进口道车道数、提高通行能力,进口道长度由进口道渐变段长度与展宽段长度组成.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30 40米。次干路50。70米.主干路70。90米。与支路相交取下限、与主干路相交取上限。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支路20米。次干路25米.主干路30,35米。出口道长度由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组成 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 主干路60米。次干路45米,支路30米,当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再加上站台长度.展宽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第七十九条。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 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旧城改造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其它特殊区域确需开设的,应作专项论证后确定.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距公交港湾站加 减速段端点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距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距隧道洞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50米、距隧道引道,U型槽,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80米,并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距桥梁引道端点的距离、当引道坡度大于或等于2.时、不宜小于60米.第八十条。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当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 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二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且竖向高程最低点不应位于主桥范围内,三 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桥面纵坡不宜大于4。0。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0.四,隧道内的道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3。0.困难时不应大于5。0.隧道出入口外的接线道路纵坡宜坡向洞外,第八十一条,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小于4 5米,二,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不小于2,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