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 无线电通讯设施 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五十二条,沿城市快速路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 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五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