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 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五十二条,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 H。一般控制在H。1。5 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五十三条.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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