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 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W 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五十三条、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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