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 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第五十二条。沿城市快速路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建筑物高度 H。一般控制在H 1.5,W、S.W。道路红线宽度。S、建筑后退距离,二 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第五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地段周围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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