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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用地第六条 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一般要约定混合布局的各类使用功能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第八条,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 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 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一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 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设置 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二,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三.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 四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出入口.方便使用 第十条,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 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百分、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 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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