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日照分析第五十四条、根据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规程,的要求、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经金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咨询机构编制,第五十五条.金华市区住宅日照标准按照中等城市的日照要求执行.市区一环线范围内旧城改造区块内的日照标准应符合本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且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具体的技术标准按照.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规程.DB,33.1050,2008,执行,第五十六条,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在拟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起讫阴影线与其建筑高度2,0倍以内且最大不超过260米扇形围合的日照计算范围内.调查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日照分析对象的建筑均应确定为被遮挡建筑。二、在上述范围内合法的已建 在建或拟建、含已审定的建设方案、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以及用地性质属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第五十七条、相邻规划地块的日照要求、为了体现相邻地块之间日照资源分配的合理性 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 应进行模拟方案叠加分析,模拟方案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当规划地块实施时,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提供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资料调整。致使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 户型,窗户等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内容发生改变.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施工图阶段的日照分析成果。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复核。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如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