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厅对。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浙建、2016,9号.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优化了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修订的 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施行前我厅已受理的.仍按原办法执行。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6日.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和核发选址意见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报送批准,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四条,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下列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一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机场,不包括三类通用机场 城市轨道交通。水库 水电站等建设项目,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风景名胜区内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重大建设项目,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向建设单位提供代办,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依照第四条规定由省和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代办。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建设单位 项目性质,建设规模 选址意向等内容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材料,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性,配套条件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的符合.衔接情况,选址论证过程中可以提出选址方案优化调整的建议。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建设项目现场公告.公布应当选择醒目位置.铁路,公路,航道,电力等线性建设项目、应当选择主要节点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公告。公布.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城乡规划的符合 衔接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浙建.20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