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 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 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 物证、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 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