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 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 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 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 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