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 由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 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 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