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 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 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 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 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 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 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