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 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 二 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 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