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 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 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 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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