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 书证 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 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