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九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 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 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 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 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 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 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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