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 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 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 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