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 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 由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 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 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