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第七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 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第七十二条、行政执法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 四 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七十三条.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 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 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