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一百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第一百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 举报的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 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 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三十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行政决定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一 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二。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三,内容不可能实现的,四.应当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决定全部无效、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一百三十三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第一百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二 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的、六.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七.不依法组织听证的.八、行政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九。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十 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的、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第一百三十五条,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 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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