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 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 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 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 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 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