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 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 座谈会等方式 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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