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 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 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 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 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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