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 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 应当向社会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 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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