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 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 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 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 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 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