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需要从技术 政策 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 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 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 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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