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 安全 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三.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 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 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