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一百零六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 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百零七条、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一,需要从技术。政策 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的。二 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三 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一百零九条.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 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第一百一十条.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 依据和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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