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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费用。第九十七条,因行政执法支出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费用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取证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第九十八条,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或者收费指标。第九十九条,行政机关实施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开具财政票据、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出具清单,并对相关财物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行政机关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报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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