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启动。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 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