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启动 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三 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 并告知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