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启动。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 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 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