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启动 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 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 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