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程序启动,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 申请事项、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时间、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 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 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