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听 证,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二 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三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四.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内容,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七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选派、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听证会,二,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三 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四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第八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可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八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 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理由.五、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六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 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七,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八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八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 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八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