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 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 对事实清楚 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