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 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 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 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 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 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 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