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 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 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 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 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