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 三 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 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 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五,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 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