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第八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 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八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 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 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