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 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 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 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