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 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 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