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决定 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三 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 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 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 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 二 情况紧急 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