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决定,第八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事实和证据,三、适用依据、四。决定内容.五.履行方式和时间,六、救济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 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不说明理由.一.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事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 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八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第九十条,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第九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 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