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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 复制。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 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 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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