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 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30日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