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 摘录案卷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 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 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 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 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