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 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三 认定的事实,四 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 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