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 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 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 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