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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 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 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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