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 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 应当公开审理 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 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