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 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 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 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 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 五.裁决内容和理由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