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裁决,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二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 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第一百一十五条,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 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事实、三。认定的事实。四、适用的法律依据,五.裁决内容和理由。六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七.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八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