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七十七条 在开庭审理前、辩护律师应当研究证据材料,有关法律,判例、熟悉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拟定辩护方案,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 辩护提纲等,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意见或申请。一,案件管辖异议。二,申请回避,三,申请调取证据,四,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五。是否公开审理,六、开庭时间,七.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八。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九,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十,是否延长审限,十一.申请查看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十二,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十三.举证 质证方式的磋商,十四 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十五、其他与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未召开庭前会议、辩护律师认为有上述相关事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第八十条。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就依法应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发表意见,第八十一条,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 应当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 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出庭目的,第八十二条,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播放的证据 可以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辩护律师接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庭,因下列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申请调整开庭日期,一 辩护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出庭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二 庭审前发现新的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拟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因故不能出庭的,三,因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出庭的.辩护律师申请调整开庭日期、未获准许又确实不能出庭的 应当与委托人协商 妥善解决 第八十四条,辩护律师收到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第八十五条,辩护律师有权了解公诉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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