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 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帮助.及时与承办法院取得联系、提交委托手续,第一百三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收到出庭通知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如在法定期间内收到出庭通知的。应当按时出庭,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人民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九条、代理律师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 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条.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当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一 申请召集,参加庭前会议、二、陈述案件事实、三,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四.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五 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六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有损人格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七、对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八、发表辩论意见。九 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十,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十一,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十二 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等,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可以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展开辩论。代理律师意见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当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代理律师认为被害人或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第一百四十四条。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签名、代理律师应当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及时阅读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收取判决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或代理其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本规范一审相关规定进行